半岛都市报10月8日讯(记者 张同顺)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自2015年10月1日起,青岛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规定的行业分类,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本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将原来的按三类行业风险调整为八类行业风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基准费率。
本次调整涉及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90960户,参保人数216.2万人。通过这次费率调整,本市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整体下降0.33%,降幅达33%,仅2016年就可为用人单位减轻负担2.74亿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