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交警部门了解到,修订后的《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自8月6日正式实施以来,交警部门共收到5份垫付申请,经初步审核这5份申请符合垫付条件,待详细证明材料提交并审核通过后,交警部门将书面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据悉,正式实施的办法取消了抢救时间为72小时的限制,只有垫付费用不超过10万元的要求。
抢救、丧葬费用可垫付
记者了解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辖区内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专项基金。
“办法”规定,凡出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况,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其中,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及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将垫付全部抢救费用。这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旦事故责任者没有及时支付受害者的抢救费或丧葬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垫付这笔费用。但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该办法的正式实施对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来说是一个福音,在肇事者不负责任的情况下,医院也将无条件为受害者开辟“绿色通道”。
救助基金有七项来源
记者了解到,救助基金来源分别为:按照青岛市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1%提取的资金;各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的一定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入市级国库部分;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及其他合法资金。以前,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说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
垫付费用不超过10万
青岛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处副处长王坚介绍,此次正式实施的救助办法较试行办法最大的修改是扩大了对抢救时效及金额的限制,试行办法规定为抢救时间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垫付,正式办法则取消了这一限制,只要抢救总金额不高于10万元的抢救费用,即使超过72小时,也可以给予垫付。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及时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追偿,并明确偿还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本报记者 尹彦鑫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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