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贵峰
1989年,16岁的西安市民小郭考取了驾照,此后20多年顺利4次换证。而今年10月9日,当他再次申请换证时,却被告知需要复验,重新参加驾考试,西安市车管所注明的复验原因是:因未满18岁办证,更正初次领证日期。(《华商报》10月11日) 依据现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领驾驶证年龄条件确实是“18周岁以上”。但如果因此便要求郭先生重考驾照,却是非常不合理的,不仅对郭先生是“折腾”,也是滥权任性之举,违反了多项基本法治原则。
一方面,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法治原则。1989年使用的交通法规中并没有关于具体年龄的规定。因此根本就没必要事后“更正初次领证日期”。另一方面,它也事实上明显违反了“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治原则。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授权交管部门可以提出“重考驾照”这样的要求。即便郭先生26年前16岁领驾照是一个“错误”,那么制造这一错误的也并非郭先生本人,而是当初发给他驾照的交管部门。交管部门犯错却让郭先生埋单,显然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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