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10月20日消息 20日上午,第三个老年节前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涉老维权工作和近年来涉老维权十个典型案例。据介绍近年来,青岛法院审理的涉老年人权益案件呈现逐年增加态势,主要集中在赡养、继承、分家析产、离婚、侵权纠纷等案件。主要特点有:精神赡养类诉讼增多、涉老案件背后隐藏着复杂家庭纠纷、公共场所老年人意外伤害案件增多、“黄昏恋”引发纠纷处理难度大等。
近十年来,青岛全市法院涉老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案情呈逐渐复杂化的态势。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涉老案件达3000余件,2014年超过了4000件,仅青岛中院受理的二审涉老案件就超过1000件,约占全部二审传统民事案件的50。类型由以往单纯的赡养纠纷,逐渐扩展到继承、离婚、侵权、合同纠纷等。
青岛法院早在2004年就建立“老年人直通车”制度,实现了涉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等一条龙服务。专门为老年人配备休息室、老花镜及相关诉讼指南。对行动不便、住所较远的老年人,实行巡回开庭。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提出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或减免。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等。2014年全市法院减免涉老案件诉讼费共计39.5万元,裁定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等案件先予执行标的额达28.1万元。
文 宫昌乐 通讯员 姜 蓉 王颖颖
案例一:子女拒绝赡养,判决不分遗产
—邓某与王某继承纠纷案 [案情]四原告邓某起诉其母王某要求继承其父亲遗产。法院查明,被告王某与其夫共生育子女六人,均已成人,并建有房屋四间及院落。其夫于2012年4月份去世。2008年被告及其夫因赡养问题提起诉讼,法院判令六子女分担赡养费。判决生效后,本案四原告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涉案房屋已经于2009年,由被告经手转让给了案外人。原审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二审改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四原告在起诉前对于涉案房屋已经于2009年,由被告经手转让给了案外人就已明知。由于四原告长期拒绝履行对被告的法定赡养义务,被告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其通过变卖该涉案房屋维持生计的行为是正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所以本案驳回了四原告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养老钱不容侵犯,法院判决予以返还
—李某与赵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情]原告起诉其大儿媳要求返还其养老钱15万余元。被告赵某辩称上述款项是在自己的银行账户名下,是自己个人财产,拒绝返还。法院查明,2012年因拆迁原告获得拆迁款20万余元,自此原告一直居住在大儿家。原告称领取款项当日,其大儿媳领她到银行存钱,告知将钱存入以原告名义开的存折里,原告的消费都从该钱款出,为方便使用,存折一直在其大儿媳处。原告领款当日其名下并无钱款存入,当日其大儿媳名下存入与原告拆迁款相同数额的存款。之后,被告名下该笔款项陆续有金额提出,至起诉时该账户存有15万余元。法院认为根据拆迁协议的签订及被告账户的情况,可以认定涉案款项是原告个人财产,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予以返还。
[点评] 老年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子女不应趁替老年人保管之际予以侵犯。老年人在委托子女处理大宗钱款时也要慎重,注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