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形式不完备的打印遗嘱不能得到支持
—李某与王某某等四人继承纠纷案
[案情]原告李某与王某于2006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王某于2013年去世,四被告系王某与前妻婚生子女。原告提交打印遗嘱一份及日记一篇,证明被继承人将涉案房屋处分给原告所有。四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提出父亲吩咐后事时,并未提到涉案房屋给原告,且遗嘱上载明的时间是父亲在ICU抢救的时间。本案的法官从法理、情理、事理等方面给各方当事人做工作,最终促使本案调解结案。
[点评]《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以机器打印方式印刷的遗嘱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另外,仅在书信或日记中提到准备在死后对遗产处分的设想等,不能成为正式的处分决定,不能构成自书遗嘱。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遗嘱系打印件,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原告提交的日记载明的内容仅是被继承人对原告的一种评价及对遗产处分的设想,也不能构成自书遗嘱。
案例七:多份遗嘱最后为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刘某与徐某某等三人继承纠纷案
[案情]原告刘老太于2000年与三被告的生父徐某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涉案房屋徐某与其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涉案房屋。原告拿出落款日期为2008年的公证遗嘱一份,主张徐某以公证的形式将涉案房屋赠与原告。第一被告拿出落款为2012年6月的自书遗嘱一份,载明被继承人将涉案房屋分给第一被告。第三被告拿出落款为2013年1月的自书遗嘱一份,载明被继承人将涉案房屋分给第三被告。第二被告对上述三份遗嘱均不认可,认为均是他们趁被继承人与他们居住之际逼迫老人写的,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在三被告之间予以分割。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二分之一的份额按照公证遗嘱予以处分。属于被继承人前妻的二分之一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在三被告之间予以分割。
[点评]《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本案中,原告持有公证遗嘱,其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余二份自书遗嘱,故原告依据该份遗嘱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应的权利。遗嘱人在立遗嘱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同时不可处分他人的财产。涉案房屋产权的取得属于遗嘱人与其前妻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产权登记在遗嘱人一人名下,但属于遗嘱人与其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中的被继承人仅能处置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属于其前妻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案例八:养老场所有缺陷,养老机构应赔偿
—胡某与老年公寓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胡某入住被告的老年公寓,原告在往洗手间洗澡时被洗手间的门槛绊倒受伤。被告处原为招待所,后改造为老年公寓。经法院实地勘察,在事发洗手间门口留有约6厘米左右的门槛。鉴于老年公寓对于此潜在的危险因素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据此判决被告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点评]随着养老类型由单纯的居家养老向居家与专业社会养老结合的转变,国家对社会养老事业投入的增加及养老观念的转变等因素的影响,老年人进入养老机构养老的数量急剧增加。作为专业人士的养老机构应从更专业的角度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对于设施的设置、配备等方面应更多的考虑老年人的生理及心理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