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布十大涉老案例 “黄昏恋”引发纠纷处理难度大

2015-10-20 16:36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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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父母再婚子女仍需赡养

  —宋某与宋某某等四人赡养纠纷案


  [案情]原告宋某诉四个子女要求对其进行赡养,并定期回家探望。其四个子女辩称,原告身体状况良好,既有高额退休金,又有医疗保障,无需赡养。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根源在于四被告对于原告再婚行为不能接受,据此导致家庭矛盾,以致四被告声明放弃对父亲财产的继承,并拒绝看望父亲。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点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因老年人再婚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议老年人在遇到再婚等重大问题时,宜与子女公开、透明的商量,将自己的意见想法与子女多沟通,子女亦应在精神层面上对父母予以关注。

  案例四:赡养义务乃法定,素有积怨也要履行

  —张王氏与张丙赡养纠纷一案


  [案情]原告张王氏起诉其三子张丙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被告张丙以当年分家不公且没有照顾其孩子为由拒绝履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张王氏育有包括被告在内的三男两女。原告张王氏生于1930年,其夫于2000年去世,原告张王氏没有收入来源。法官在为被告讲解了法律规定后,又从我国的传统美德及母子天性等各方面给被告做工作,被告同意分担原告的养老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最终促使本案调解结案。

  [点评]子女不应以分家不公及当年未能照顾自己的孩子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我国法律规定,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赡养义务:(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本案中,被告不存在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依法应承担赡养义务,不能因为其他矛盾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五:八旬老母赠与房产后反悔获支持

  —陈某等四人与刘某继承纠纷案


  [案情]原告陈某近80岁,其与配偶生育被告刘某及其他三个原告,陈某的丈夫在2014年去世。涉案房屋登记于原告陈某丈夫名下,系原告陈某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某日,原告与其配偶及被告签订赠与协议一份,将涉案房屋赠与被告。并于同日签署授权委托书一份,原告及其配偶委托被告全权办理涉案房屋的拆迁事宜。被告于同日与拆迁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份,约定涉案房屋货币补偿金、搬迁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七十余万元。两日后,原告及其配偶找到拆迁办公室要求将货币补偿改为房屋补偿。因被告拒绝将拆迁合同原件交回而无法办理。被告依据上述赠与协议、授权委托书将涉案款项七十余万元全部转入己方个人账户。原告诉讼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拆迁补偿款。法院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认定原告可以撤销赠与,涉案房屋一半的拆迁款系原告丈夫的个人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所有原被告之间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法院判决后,被告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

  [点评]老年人生活能力下降,对子女依赖性增强,渴望子女的关注与照顾,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愿意将财产与子女共享,比如房子给子女住、存款给子女用,但部分子女受益后不思恃奉晨昏,反而变本厉啃老,老年人失望之余,将子女告上法庭。本案中,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不动产权属登记变更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有证据证明原告及其丈夫到拆迁办一直主张撤销该赠与,其撤销赠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赠与协议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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