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补上"低龄犯重罪"的司法短板

2015-10-22 09:0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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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吴龙贵

  10月18日,湖南邵东县一名小学教师李某在校内遇害。根据一份落款为“邵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情况通报披露的信息,3名嫌疑人均为在校学生,年龄最大的13周岁6个月,最小的不满12岁。据情况通报显示,因3名嫌疑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报送邵阳市工读学校教育。(10月21日澎湃新闻)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必须是年满14周岁、有责任能力的人。该案中3名犯罪嫌疑人虽然作案手段极为惊人,但由于都未满14周岁,所以按照法律规定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其民意责任也由其监护人承担。这样的结果不仅让人从情感上难以接受,引发了网友的巨大争议,也暴露出关于“低龄犯重罪”现象的法律短板。

  设定一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是一种国际惯例。这既是对青少年的保护,也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且成熟,对自己的行为以及后果缺乏认知能力。但要看到,如果相应的司法补救措施,仅仅从年龄这一单一的标准来决定未成年人是否要为其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不仅起不到保护和感化的作用,反而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比如越来越多的校园暴力事件和欺凌现象,就被普遍认为是犯罪成本过低所致。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该承担以及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与其说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如说是一个技术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犯重罪,法院更应该从犯罪细节以及证据入手,通过缜密的分析和论证,来推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其行为是错误的但仍然去实施,最终决定其是否应该承担刑责,而不是仅仅以年龄来断定罪与非罪。否则,年龄就很容易变成犯罪的帮凶甚至助推器。现实而言,应该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补上“低龄犯重罪”的这块司法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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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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