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骗捐者捍卫慈善诚信底线

2015-10-24 14:3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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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贵峰

  “骗捐”之所以不可原谅、必须被严厉追责,不仅因为在具体个案上这一以谎言骗取爱心的行为,必须予以惩戒,更在于,从长远普遍角度,如果不能严惩这种骗捐行为、以儆效尤,它还会进一步对整个社会基于诚信和信任的慈善环境,构成一种致命伤害和破坏

   近日,安徽利辛县女子李娟因“为救小女孩”被恶犬咬成重伤一事,持续在网络发酵。据悉,10月22日,犯罪嫌疑人张宏宇因涉嫌诈骗罪,被利辛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捐款账号被注销,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10月23日人民网)

  编造“救女童被狗咬伤”的谎言进行“骗捐”,究竟是否涉嫌诈骗犯罪?此前舆论曾有不同看法。如有论者认为,虽然捐助者“确有受骗的成分”,但“女子被狗咬成重伤的事实存在,捐款人的捐款意图是为了救助女子,女子也需要医药费救助。在核心事实上,此事并不存在诈骗。”但警方显然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回答,——“骗捐”已涉嫌构成诈骗犯罪。而在这里,笔者完全认同上述利辛县警方的认定,因为在笔者看来,该“骗捐”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

  其一,“女子被狗咬伤”固然是事实,但“因救女童被咬伤”却被证明是彻头彻尾的谎言。因此,完全属于“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其二,被狗咬伤女子或许确实“需要医药费救助”,但这显然又并不意味着,公众必须给予捐助,更不意味着,公众可以在被欺骗、愚弄的情况下给予捐助。而从民事侵权角度,应为“女子被恶犬咬伤”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的,原本正是作为狗主人的张宏宇。因此,张宏宇的骗捐行为,其实不止是“为了救助女子”,事实上也为了逃避自身的赔偿责任,企图让社会捐助来为其自身责任埋单。这种背景下,无疑完全有理由认定骗捐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三,还应意识到,“骗捐”所得钱财事后具体如何处置、是否用于“救助女子”,也根本不应该影响认定该钱财“诈骗”性质,因为两者事实上完全是没有什么必然联系的两码事。

  “骗捐”之所以不可原谅、必须被严厉追责,不仅因为在具体个案上这一以谎言骗取爱心的行为,必须予以惩戒,更在于,从长远普遍角度,如果不能严惩这种骗捐行为、以儆效尤,它还会进一步对整个社会基于诚信和信任的慈善环境,构成一种致命伤害和破坏——“以后有真正需要帮助的见义勇为者,还敢放心捐款吗?”。要知道,近年来,伴随“骗捐”、“诈捐”等不诚信慈善捐赠现象的频发,我们的社会慈善环境一直不容乐观。这种背景下,如果个人募捐也因“骗捐”横行而变得难以信任,最终让人们因担心受骗而变得“不敢、不想”捐款,那么社会慈善环境如何可能有效改善、拿什么保证人们能放心地“乐善好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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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王泯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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