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占用应急车道”也要“抓小抓早”

2015-10-15 13:5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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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贵峰

  深圳市交警局近日对一辆号牌为粤B9EXXX的黑色越野车进行查扣,并开出69000元、记138分的高额罚单。经初步调查,该车在不足一年的时间有30次交通违法未处理,其中有23宗为占用应急车道违法。据悉,这是今年深圳交警对单项交通违法开出的最高罚单,也是全国对占用应急车道违法的最大罚单。(10月14日中新网)

  不久前,公安部强调要“严管严查严处占用应急车道违法行为”。这种背景下,深圳出现针对“占用应急车道”的典型案例以及“罚款69000元、记138分”最高罚单,不仅能彰显“严管严查严处”精神,也能产生“以儆效尤”的执法效果。但在肯定之余,进一步审视这份最高罚单背后的具体违法情形,又不禁会有这样的遗憾和疑问:上述“23次占用应急车道”行为,为何没能及时查处制止?对于这种严重违法行为,交管部门是否也应“抓早抓小”?

  据悉,在不足一年的时间,这名女司机不仅“23次占用应急车道”且“20宗违法是在同一路段产生的”,“该车对违法占用应急车道情有独钟,即使正常车道没有车辆时依然任性的行驶在应急车道上”。也就是说,对于“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这名司机几乎毫无违法意识,似乎根本不了解相关交通常识。如果该司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能被及时查处,知道其违法行为每一次都将会付出“处3000元罚款,记6分”的代价,她是否还会连续23次违法?而从社会效果上看,如果该女司机的连续违法行为能被及时查处制止,是否也能最大程度降低由此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如贻误交通事故救援时机?针对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严管严查”只是一种手段,真正的目的在于,尽可能避免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应急车道这一“生命通道”畅通无阻。

  对于“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及时“抓早抓小”,也是维护执法严肃性、确保法律生命力和权威的必然要求。若违法行为不能被及时查处制止,在“23次”后,执法才姗姗来迟,不仅无助于充分发挥执法的惩戒教育功能,也有损法律的严肃权威性。如依据相关交通法规:驾驶员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就应当被“扣留驾照”且“不得驾驶机动车”;“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则要重新“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这意味着,若能“抓早抓小”,上述“记138分”的司机,实际上早就应失去了驾车资格,并需面临5次以上的“重考驾照”。

  针对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反“四风”,必须“抓早抓小”,而不能“放任自流”“养痈遗患”,早已是众所皆知的常识。其实,在其他社会执法领域,如交通执法领域,何尝不同样如此?如果像“占用应急车道”这类交通行为,能始终坚持及时且常态化的严管严查,又何需“罚款69000元、记138分”这样的“最高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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