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亚林 实习生 张盛倩 通讯员 何丕猛)无证驾驶致人损害,在商业险中,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可以拒绝赔偿,但在交强险中是应当予以赔偿的。近日,五莲县法院审结一起驾驶证超出有效期,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徐某10845元。
今年7月份,高某驾驶一辆低速普通货车从事饲料运输,在途经五莲县富强路与烟台路交会处时,因超速采取避让措施不当,与骑摩托车的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五莲交警大队认定,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高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高某的驾驶证已经超出有效期限一个多月。保险公司认为,高某的驾驶证已经超出有效期,属于无证驾驶,该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存在垫付义务也仅仅限于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医疗费。各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据办案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中“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暂扣期间”、“吊销后”、“扣留期间”、“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计满十二分”、“驾驶证被公告停止停用”、“持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持境外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情形。“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伤残赔偿金等。“本案中驾驶人高某的驾驶证超出有效期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应当在医疗费用限额及死亡伤残限额内依法予以赔偿,故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徐某10845元。同时,在此提醒车主,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是可以向致害人主张追偿的。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