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亚林 通讯员 王明龙 张新芬) 即将毕业的在校生实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其主张务工损失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莒县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最终支持未毕业在校学生原告孙某的务工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赔偿孙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余元。
2015年5月25日,即将毕业的日照某学校学生孙某实习期间到青岛某有限公司工作,其回家休班时被被告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撞伤,随后被告张某驾车逃逸。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孙某无事故责任。孙某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3000多元医疗费。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误工费问题存在分歧,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经公司在医院对原告本人调查时,其认可本人是学生,病历首页也显示原告住院时自称是学生,请求误工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向法庭出具其在青岛某有限公司的工资明细表。
经莒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原告虽为在校学生,但已开始实习,实习期间有固定的收入,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导致实习中止,停发实习期间工资,造成原告实际收入的减少,应当认定事故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余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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