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11月5日消息 今天上午,原基金经理厉某某“老鼠仓”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厉某某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考虑是否上诉。
庭审照片
据悉,2011年11月11日至2014年1月22日,厉某某在担任“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不公开信息,在利用公有资金拉抬股价之前,使用其控制的10个证券账户在低位建仓,提前买入股票,然后等到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到一定的相对高位之后,让个人仓位和关系仓位提前抛出股票,致使公有资金受损,这是典型的“老鼠仓”行为。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被告人厉某某操作的10个证券账户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累计趋同交易金额共计914 700 506.23元,累计趋同交易获利16 828 048.43元。但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厉某某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自首。案发后,涉案赃款10 791 669.89元被依法冻结,厉某某被扣押的银行卡内余额为115 787.65元。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厉某某的亲属主动退赃3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厉某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并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告人厉某某系自首,案发后大多数赃款被追回,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时满鑫 吕 佼 文 刘子琳
[编辑: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