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原统战部长万同淄博受审 单次索贿超千万

2015-11-13 11:32   来源: 大众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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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长万同受贿、滥用职权案在淄博开庭审理



日照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长万同受贿、滥用职权案在淄博开庭审理



  大众网11月12日讯(见习记者 边增雨) 12日,记者从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获悉,11月11日上午9时40分,由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日照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长万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万同涉两宗罪 敛财2500余万元

  起诉书显示,万同,1956年12月出生,研究生文化,日照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长,日照市第十七届人大代表,山东省第十一届政协委员。起诉书指控万同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

  2000年至2013年,万同利用担任日照市副市长、日照市委常委、统战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开发、减免土地出让滞纳金、资金协调、职务晋升等方面为11人或单位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妻刘某(另案处理)、其子万某某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或单位给予的人民币、港币、轿车、金条、金钥匙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47.767977万元。

  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万同利用担任日照市副市长、市委常委、统战部长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下级政府免除了某房地产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滞纳金4787.945344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据悉,该案具有受贿次数多、数额大;官商结合,权钱交易特点明显;与妻子共同受贿特点突出;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特点。

  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万同收受贿赂时间自2003年持续至2013年,长达10年的时间,13次收受11个单位或个人财物,价值共计25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收受财物类型五花八门,少的有价值5000余元的金钥匙,多的一次索要1000万元。

  起诉书显示,万同收受的贿赂,除了一笔系收受个人5万元之外,其他全部来自企业或企业负责人,收受企业贿赂占其全部受贿数额的99.8%。其受贿犯罪涉及土地开发、减免土地出让滞纳金、办理钢材进口专营权、承揽工程、资金协调、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多个领域。

  在检察机关指控的13次受贿犯罪事实中其中有万同之妻刘某参与的共同受贿事实就有5次,数额达2000多万元,占万同受贿总额的96.7%。特别是向某房地产公司索要的三笔贿赂款,就是刘某亲自索要,具体操办的。另外,万同还通过其儿子万某某收受一辆轿车。

  起诉书指控万同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下级政府免除了某房地产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滞纳金4000余万元。

  万同对第一笔受贿事实提出辩解 2名证人出庭作证

  法庭上万同认可了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对部分犯罪事实尤其是第一笔受贿事实提出了辩解。据悉,第一笔犯罪事实是检察机关指控万同受贿数额最大的一笔犯罪事实,数额达2300余万元,占其受贿总数额的92.6%。

  对该笔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一直持续到下11日下午17:40才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12日继续开庭审理其他犯罪事实。

  法庭传唤万同之妻刘某、证人张某等2人出庭作证,公诉人、辩护人和审判人员分别详细讯问了被告人万同,询问了2名证人,甚至都作了补充发问。公诉人还出示了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万同个人以前的供述等证据,播放了证人郭某作证的录音录像,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据的效力提出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万同和辩护律师对有关证据提出了质证意见,公诉人一一进行了质证答辩。

  公诉人建议从重处罚 万同对犯罪表示忏悔

  11月12日下午15:40,庭审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指出,被告人万同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依法对其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定罪量刑。万同受贿犯罪的赃款、赃物及其收益已经全部追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同时,公诉人指出,被告人万同在省纪委调查阶段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办案部门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但是在庭审中,被告人万同面对公诉人出示的大量证据却翻供,拒不认罪,表明其没有真正认罪悔罪,仍妄图逃避法律制裁,依法应予以严惩,建议对其重处罚。

  据公诉人所说万同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认为万同放松了思想改造,尤其是扭曲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突破了做官、做人的底线,以致于触犯了党纪国法,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放松了对自己家人的教育和管理,致使他们打着自己的旗号大肆收受贿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夫妻两人都因为经济问题锒铛入狱,其教训值得我们每个人警醒和深思。

  据悉,在最后陈述阶段,万同宣读了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他对犯罪表示忏悔,认为自己放松了学习和思想改造,法律观念淡薄,触碰了法律高压线,愧对人民公仆的称谓。

  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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