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条件拟放宽 或可付自住房物业费

2015-11-21 11:20   来源: 青岛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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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就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在修订送审稿中提到,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放宽提取条件,支付自住房的物业费可提取公积金。

  记者 傅春晓

  无雇工个体户也可缴存

  记者看到,修订送审稿的第一条就是规范缴存政策。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修订送审稿显示,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继承人可提账户余额

  针对缴存职工最关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此次修订送审稿中也对提取条件有了进一步放宽。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可供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还可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送审稿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公积金可融资买国债

  修订送审稿还明确,将增强公积金的资金流动性。规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者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允许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此外,还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或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骗贷或被处三倍罚款

  在住房公积金监督检查方面,修订送审稿明确,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增设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百日催缴公积金4000万元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扩大公积金缴存覆盖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自今年8月1日至11月8日,我市集中开展了“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百日会战”活动。采取数据筛选、电话催办、上门宣传、协调法院强制执行等举措,大力整治和纠正单位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行为,共核查单位6000余个,对4400多个单位进行了催缴,催缴金额近4000万元。活动期间,全市共新增缴存单位1697个,新增开户职工56751人,收缴住房公积金42.84亿元,缴存金额较去年同期增长23.07%。

  新版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七)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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