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亚林 通讯员 隋秀琴 王晓) 日照一男子无证从事镀锌业务,将废水直接排放严重污染村民生活,最终该行为获得了相应的刑罚。近日,日照东港法院审理了该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刘某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该案也系东港法院审结的首例污染环境案。
2013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刘某在北京路街道小石场村、大岭二村无证经营镀锌厂,环保部门从镀锌厂排废水口处提取的水样中监测出铬等有毒物质。后环保部门先后两次向刘某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然而,刘某在明知其行为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无证从事镀锌业务,并于2014年11月在日照街道三柱山村南侧一养殖院内,私设暗管,无证开设了第三家镀锌厂,将生产废水排放至厂外水沟等处,严重污染了村民生活环境。2015年4月,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综合各量刑情节,法院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对刘某判处上述刑罚。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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