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获刑10年半"需要更多细节

2015-12-02 14:1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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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王学文

  面对争议,司法部门应还原更多案情,让公众心服口服,并借机明确一条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红线。通过这些细节,可以探寻两个年轻人是否在无意之中违法犯罪?或者,他们获刑如此之重,有没有其他更严重的犯罪情节和犯罪事实?

  河南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就和朋友小王架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被当地森林公安局发现。据悉,他们掏的鸟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院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小闫和小王有期徒刑10年半和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

  小闫和小王不会想到,他们掏鸟只卖千余元,却导致十余年青春在监狱度过。此案引起巨大争议,网上有如潮的声音为他们喊冤,认为法院“量刑过重”。

  事实上,因捕捉、贩卖野生动物而被判刑的事件并不鲜见。比如,2013年,河南新密一男子猎捕麻雀300余只,被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四人在山东定陶县禁猎区猎捕青蛙5635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不等。与以上缓刑、拘役等判决结果相比,10年半的刑期显得过重,引发争议也在所难免。

  面对争论,司法部门应还原更多事实,让公众心服口服,并借机明确一条保护野生动物的红线。毕竟,报道中很多细节并未交代清楚。比如,小闫及小王是否知道所掏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掏鸟地点是否为禁猎区?通过这些细节,可以探寻两个年轻人是否在无意之中违法犯罪?或者,他们获刑如此之重,有没有其他更严重的犯罪情节和犯罪事实?

  应该说,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可依的。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相关司法解释,与隼类(所有种)相对应的是,超过10只为“情节特别严重”。而小闫和小王所掏燕隼多达16只。

  另外,以往犯案的多是农民,他们对相关法律知之甚少,可身为大学生的小闫也同样如此。这也说明,相关普法工作极不到位,有太多人不知道自己面前的是国家保护动物,更不知道捕捉、贩卖野生动物的严重后果。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保护的前提是让人们有辨别的能力。假如立了法而不普及,民众又该如何遵守?

  依法严惩有巨大的警示作用,但相关部门更应该把工作做在前头,通过让人们建立对法律的敬畏来防止犯罪,这样才能体现出管理的温度来,体现出法律治病救人的本意。除此之外,要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还应该将惩治的视野延伸,着力于摧毁整个市场交易链条,没有买卖自然也就没有猎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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