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生被约谈时刺死班主任 事发时母亲也在场

2015-12-05 08:0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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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4日上午8时许,湖南邵东创新实验学校班主任老师滕某在办公室约谈学生龙某及其家长时,被龙某持水果刀杀害。邵东县公安局迅速侦破此案,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警方通报称,4日上午8时26分,邵东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称:创新实验学校高中部六楼,一学生将一老师捅了两刀。民警赶到现场后,立即控制凶手,协助抢救伤员。经120急救中心诊断确定,被捅男老师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邵东创新实验学校是集幼稚园、小学部、初中部、高中部、复读部为一体的民办学校。当地知情人士介绍,被害老师今年49岁,是嫌疑人的班主任,从高一一直带到高三,是语文老师。嫌疑人姓龙,高三学生,已年满十八岁。据介绍,龙某是该校高三97班的学生,成绩中等,平时与老师并无矛盾。这次嫌疑人因考试成绩不理想,被叫了家长。事发时,嫌疑人、嫌疑人母亲及被害人都在六楼教师办公室。

  血淋淋的惨案冲击着人们的心灵,老师应该怎样跟学生沟通?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毕亚炜认为,高三学子本身背负着来自学校、家庭、自身各方面的压力,处于一种高压状态,同时处于身心变化最为迅速而敏感的时期,特别在意外界对自己的评价与看法,很容易因外在事件引发烦闷、不安、自卑、焦虑、愤怒等情绪。当应激事件出现,没有好的宣泄与疏导,在一时冲动之下极有可能采取过激行为。

  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潘艺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因此,龙某涉嫌故意杀人,若已满16周岁,是有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龙某还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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