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要履行 法官提示当事人要增加契约意识

2015-12-23 10:10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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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12月20日消息  日前,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5份模具购销合同,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制作模具,合同中还明确约定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屡次逾期,货物也一直没有交付。甲公司由此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终止履行合同三、四,并要求乙公司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提示当事人要增加契约意识。有效的契约应当得到遵守,商事交易中的信守契约原则是诚信社会得以建立的根本。

  据了解,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5份模具购销合同,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制作模具,双方明确约定前4份交货时间分别为乙公司收到预付款之日起45天、45天、40天和35天内,第5份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20天内,双方还明确约定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乙方应按期交货、按期调试完毕,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合同签订后,乙公司部分模具不能按期交货,基于此双方又签订了附加协议,约定:“因乙公司部分模具不能按时交货,双方对交货时间变更为:合同一、二、三均在2011年8月25日前交货,合同四于9月10日前交货,合同五于8月22日前交货。”又约定:“上述合同交货期,乙方保证按时交货,双方同意每逾期一天交货,甲方对乙方进行2000元罚款。”之后乙公司仅供给甲公司合同五中所约定的货物,甲公司由此请求终止履行合同三、四,并要求乙公司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约定交货日期,乙公司未按期交货,双方遂约定更为苛刻的违约责任,乙公司仍然违约,由此导致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责任属于严格责任,确定违约事由时,并不考察合同主体履约主观状态,只要发生违约的事实,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责任属于严格责任,确定违约事由时,并不考察合同主体履约主观状态,只要发生违约的事实,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令支付的违约金是对其正常商业利润和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惩罚不诚信行为,维护商事交易秩序与规则的重要体现。商事主体在履行合同中应当增强守约意识,信守承诺,如任意违约,其法律层面的后果是承担违约责任,诚信的丧失也难以让其在市场经济中立足。

  通讯员 卞冬冬  文 刘子琳

   [编辑: 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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