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现场,肇事小货车车头受损严重。
半岛都市报1月7日讯(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刘春芳 胡永绪) 2015年12月11日傍晚,临沭来青务工的44岁妇女王某因为步行过路口时闯红灯酿成悲剧,不幸身亡。而王某也因闯红灯被认定为事故的主要过错方,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记者从交警部门得知,红灯刚开始和将要结束的几秒钟闯红灯的市民比较多,而这几秒钟也是意外发生最多的时间段。
2015年12月11日18时20分,城阳公安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在王沙路与铁骑山路路口一辆轻型厢式货车与步行的妇女相撞,人受重伤”。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保护现场。在现场,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停在路口,左前大灯和风挡玻璃破碎,一名女子躺在不远处。几个小时后,医院传来消息,受伤妇女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身亡。
监控画面显示,案发时王沙路南北方向路口显示为绿灯直行信号,铁骑山路东西方向显示为红灯,一名妇女沿铁骑山路路口东向西步行过路口,此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沿王沙路由北向南过路口时与步行的妇女相撞。这名妇女撞在轻型厢式货车风挡玻璃上之后又摔在地面,货车司机急忙停车,一名40多岁女司机下车走到躺在地上的妇女跟前看了一会,几分钟后110指挥中心接到了报警电话。
据了解,死者王某44岁,户籍山东省临沭县,暂住城阳区夏庄街道。夫妻俩在纸坊桥市场打零工,当时,王某在纸坊桥市场干完活后,沿铁骑山路东向西步行往家走,过路口时闯红灯被撞身亡。
城阳交警部门认定,女司机严某驾车观察不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同样,死者王某过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据介绍,死者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严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一般性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严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据交警部门介绍,不少市民往往在红灯开始的几秒钟和要结束的几秒钟强行过马路,这几秒钟危险性极大。交警部门提醒,在有信号灯的路口,过马路时一定要严格按照信号灯的指示,不能为了抢几秒钟而将自己置于极大的危险之中。
道路交通安全法摘登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崂山交警
违法“小红车”查扣23辆 半岛都市报1月7日讯(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杨杰 曲鹏) 7日,崂山交警大队中韩中队联合交通稽查部门在株洲路与高昌路路口针对违法“小红车”开展查处行动,共查扣违法“小红车”3辆。
崂山交警大队自2015年12月13日起展开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对“小红车”无牌无证、违法停车、违法载人、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截至1月7日,集中整治行动已查扣违法“小红车”23辆。
24小时严查违法渣土车 半岛网1月7日讯(记者 尹彦鑫) 1月7日上午,崂山交警大队从以前的上路查车,转到辖区重点使用渣土车运输的施工单位,并将对四个重点工地开展24小时不间断监控。对参与渣土运输的车辆,凡存在超载、车辆改变登记的技术指标(即加高挡板、加装后射灯等)、无通行证、号牌不清(或故意无损号牌)、无放大号(或不清楚)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严禁驶出工地。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