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公交车时,车辆一个紧急刹车,结果乘客摔倒了。随后送到医院治疗,公交集团垫付了医疗费,然后听从医嘱,乘客回家休息一周。但随后,乘客每次到医院复查时,医生都建议再休养一周,这样一直过了十个星期。那么问题来了,这期间公交集团该赔偿吗?近日,李沧区法院判决,除了后期的医疗费用59.8元外,公交集团还应赔偿误工费一万余元。
记者从李沧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市民董某在2015年5月31日下午4点多坐公交车,在李沧区虎山路车站乘坐公交128路车,公交车从虎山路车站开出十几米,车辆紧急刹车,将董某头部左眉处撞裂并造成腰部扭伤,物品损坏。
随后,公交集团工作人员将董某送到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是,两天的治疗结束后 ,医生建议董某休息一周,然后再复查。随后 ,董某多次来到医院,医生均叮嘱再修养一周。就这样,70多天很快过去了。董某认为,乘坐公交集团车辆,公交集团有将原告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但运输途中造成董某受伤,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公交集团赔偿原告医疗费59.8元、误工费等共一万余元。
但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董某所诉事实不予认可,并且认为已为董某垫付医疗费1001.73元。同时对董某按照2014年社平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没有异议,但认为休假时间过长,根据董某的伤情,休假时间最多为一周。
李沧法院经审理查明,发生事故致使董某受伤,董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天,董某即去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就医,经医生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眉骨处见一约4.5厘米皮肤裂口、深达几层……腰部压痛”。次日,原告又到该院就医换药,医生建议休一周。该二日发生的医疗费共计1001.73元,均由被告垫付。随后的10个星期,董某又分别于2015年6月7日、2015年6月15日、2015年6月21日、2015年6月29日、2015年7月7日、2015年7月14日、2015年7月22日、2015年7月29日、2015年8月5日、2015年8月12日去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59.8元,每次治疗医嘱中均要求休息一周,并附有该医院的休假证明书11份予以佐证。
李沧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公交集团未将原告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且无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故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59.8元,法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的相关证据上看,原告上述花费系为治疗因本次事故所受伤情的花费,上述费用为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合理花费,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公交集团应当赔偿原告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59.8元。
对原告主张的误工损失10066元,法院认为,原告系青岛市城镇居民,在事故发生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损失。原告合理的误工时间应以医院的病假条时间77天为准。按照2014年青岛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8453元计算,合理误工费为10222元(48453元÷365天×77天),现原告只主张10066元,法院予以支持。
记者 任波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林永丽]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