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亚林 通讯员 李晓艳 胡科刚) 业主购买的新房还未住下,可是却发现屋内被污水浸泡,家具和墙面被污染,因向物业讨说法不成,业主一怒之下终将物业告上法庭。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物业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物业承担7成赔偿责任,业主自担3成责任。
去年,家住日照某小区的张先生遭遇了一件糟心事,新购入的房屋尚未入住,将准备结婚用的高档家具放置在新房内,结果有一天打开房门后发现屋内被污水浸泡一米深,所有家具和墙面均被污染,找小区物业讨要说法未成,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张先生认为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公用上下水管道的维护与管理,致使一楼溢水,未及时通知业主,因此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而物业公司辩称,张先生虽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但未足额缴纳物业费,故物业公司没有义务为张先生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维护服务,且物业公司履行了对小区物业的维护管理义务,无任何管理不当,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有对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的义务,应保证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张先生所住房屋的上下水管道,因在通往污水井的拐角处被堵塞,虽然该堵塞不可归责于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排除障碍,导致上下水管道长时间不能正常运行,构成违约,因此,张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于法有据。物业公司主张张先生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按照合同约定向张先生催缴,或采取其他救济方式,但不能作为本案中免除责任的理由。张先生接收房产后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导致损失扩大,应当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造成损失的原因力大小和当事人过错的程度,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70% 的责任,剩余30%的损失由张先生自负。物业公司不服从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物业作为专业的服务管理机构,应该可以预见到可能危及业主利益的情形,并按照合同约定,尽到保护义务。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损害或者避免损失扩大,导致业主受损的,物业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赔偿。但是业主也不能一味依赖物业采取措施,当损害发生后,业主也要积极发现并自救,尽量减少或防止损失,并及时通知物业公司开展必要的应对措施。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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