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2月1日讯(记者 王爱科) 停车场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显著位置通过设置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公示收费标准等信息;经营性停车场区分区域、场地、时段、车型等因素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1日,记者采访了解到,岛城停车收费新规将于下月开始施行。
1日,青岛市物价局会同青岛市城管局、青岛市公安局印发了《青岛市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新规意在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加强停车收费监管。
据介绍,此前,岛城机动车停放政策是2006年出台,在2014年曾修订执行。与原有政策相比,即将于3月份执行的新政策,合理界定了政府定价范围。(见图表)
此外,在加强停车收费管理方面,经营性停车场区分区域、场地、时段、车型等因素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细化政府定价停车场计时、计月、白天、夜间等时段管理规定,明确免费停车情形。”青岛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本市将对政府投资建设的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停车场以及新能源汽车停车单独制定优惠价格政策。
新办法施行后,市区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整体上不作调整。在新办法正式施行前,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在新办法施行后不再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经营性停车场,在2016年3月1日前仍按政府定价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同时,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将采取市场巡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严厉查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以及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政策解读
取消原三类收费停车场,并入二类 问: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施行后,有什么变化?
答:新《办法》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范围明确界定为占用公共资源、政府投资建设、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和公益性质等停车场,缩小了政府定价范围。
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如何进行监管?
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不再要求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但应按照《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保障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加大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不标价以及不按照规定标价、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后,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是否同时调整收费标准?
答:根据《办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由青岛市物价局负责制定,此次整体上不作调整,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分类,取消原三类收费停车场,原三类收费停车场(市区范围内共4个)并入二类收费停车场并执行二类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原四类收费停车场相应调整为三类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保持不变。
问:停车免费的情形有哪些?
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车辆在划定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的;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所属停车场在工作时间内对前来办理事务并能够提供相应凭证的车辆;车辆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的具有计时设施的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含15分钟);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免费的情形。
问:住宅小区等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收费标准是否适用新修订的《青岛市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相关收费管理不适用《青岛市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而是按《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为什么规定车辆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的具有计时设施的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实行免费?没有计时设施的,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是否执行15分钟免费规定,如何收费?
答:该项规定,主要目的在于鼓励即停即走,减少公共停车资源占用,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车辆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的具备计时设施的停车场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限的,在扣除免费时限后按照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停车场,不具备计时设施或计时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不执行15分钟内免费的相关规定,而是执行惩罚性低价政策。对于不具备计时设施或计时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停车场,不得实行计时收费,而是按计次方式收费,收费标准为2元/车次,不设时间限制。 记者 王爱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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