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2月4日讯(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严培欣) 2月2日19时45分,一名司机驾车行驶至青银高速济南方向42公里处,因刹车不及将一头猪撞死。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通知巡逻民警赶赴现场。最终,因该事故未涉及路产损失及人员伤亡,通过事故快处程序处理完毕。据交警部门介绍,春节期间高速公路车流量比较大,轻微事故发生率也有所提高,高速交警建议司机发生符合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后,尽量选择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快速处理。
由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山东省高速公路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但据高速交警介绍,发生符合“快处”条件的事故后不少司机仍然会选择报警处理,事故车辆长时间停在原地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
那么,哪些情形的交通事故可适用事故快处呢?记者了解到符合以下情形的交通事故可适用事故快处:一是仅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的财产损失;二是没有人员伤亡或路产损失;三是车辆可移动。但据交警部门介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事故快速处理情形,需要立即报警:一是车辆无有效号牌、无有效检验合格标志、无有效保险标志的;二是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是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四是驾驶人有饮酒、毒驾嫌疑的;五是有一方逃逸的;六是碰撞交通设施、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但是,有以上第一、五、六项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在固定现场证据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车辆移至路边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报警。
高速交警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凡是符合事故快处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都应当及时主动撤离现场。对于应当撤离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将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主动及时撤离除了可以减少交通拥堵,还可以减少二次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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