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岛经济区放宽落户条件 买60平米新房可落户

2016-02-24 06:2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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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红岛经济区买新房达到60平方米就可落户了。2月23日,记者从青岛红岛经济区(高新区)公安部门了解到,该区近日出台购房落户新政,在该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申请在购房地落户。该政策目前已经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配偶户口可随迁

  据介绍,红岛经济区坐拥胶州湾底,是市委、市政府实施“三城联动”战略的主战场,承担着“做高做新北部新城”的重要使命。围绕这一目标定位,红岛经济区抢抓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机遇,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发挥本土优势,大力实施“产城一体”战略,全面加快青岛中学、市民健康中心、科技馆等19个重大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城市功能和品质进一步优化提升,科技人文生态新城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为进一步促进红岛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青岛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调整红岛经济区购房落户条件的有关意见,规定在青岛市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青岛市外人员,在红岛经济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面积达到6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购房地申请落户;同时规定,购房落户红岛经济区的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和城阳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入其合法固定住所。“十三五”末红岛经济区人口将达15万。

  有疑问可打电话咨询

  高新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凡符合红岛经济区购房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凭《不动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稳定收入证明,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6个月以上证明,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退休的依法领取退休养老金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报手续,再由当地公安机关报青岛市公安局审批。

  同时,产权人及随迁人员需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随迁的,需携带《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户籍地失业证或无业证明,或本市工作状况证明;子女随迁的,需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达到结婚年龄的需同时提供未婚声明;成年子女需提供原户籍地失业证或无业证明,或本市工作状况证明。如有疑问可打电话咨询、就近办理,高新区公安分局咨询电话:66578115;红岛边防派出所电话:66582618;河套派出所电话:66582605。

  解读

  贷款没还完也可以落户

  1.为何放宽落户政策?


  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王芸局长介绍,新政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落户门槛,进一步加快进口的集聚,不仅仅吸引人才到高新区工作,而是在此住下来,把红岛经济区打造成产城一体的人文、科技、生态新城。

  2.跟以前的政策相比,最大变化在哪?

  王芸介绍,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首先,以前在红岛经济区落户必须购房七十平方米以上并且贷款全部还完。现在不仅仅是要求的面积下降了,而且贷款没还完也可以。另一个比较大的变化是,在红岛经济区落户五年后,如果在市南、市北等地买了十多平方米的房子也可以迁户到新的住所。不过,五年后,红岛经济区的教育、医疗、交通等资源都已经成熟,可能也没有人想要再把户口迁走了。

  3.其他途径落户有什么政策?

  王芸介绍,其他落户条件按照之前颁发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4〕38号)执行。记者 娄花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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