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3月1日消息 近日,青岛市李沧区法院审理一起因对公司开出的报酬不满,而到所在公司行窃,并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同事财物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了解,2015年8月18日21时许,苏某从该公司后墙处翻墙入院,用备好的活扳手拆下公司办公楼后防盗窗后,翻窗入内,随后欲盗电热水器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0元,并喝掉公司内青岛啤酒5瓶。23时许,苏某关掉公司电闸,正巧被入内检查的该公司人员朱某、刘某甲发现,于是苏某持刀威胁朱某、刘某甲,命其取出人民币1000元扔给自己。这时又被后来进入房间的员工刘某乙发现,苏某遂持刀与朱某、刘某甲、刘某乙厮打,后苏某逃跑。刘某乙、刘某甲均被苏某持刀划伤。经法医鉴定,刘某乙被伤至左前臂皮肤裂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刘某甲被伤至左前额及右前臂皮肤划伤,其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致一人轻微伤,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文 刘子琳
[编辑: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