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制度当废则废

2016-03-06 11:2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文/马涤明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近日建议,应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朱征夫表示,《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超越了《立法法》对国务院的立法授权。(3月5日《京华时报》)

  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不经法院审理,行政机关就可以剥夺违法人员6个月至两年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

  收容教育制度之不合理,与两年前废除的劳教制度如出一辙,不仅违反宪法原则,而且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依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原则,收容教育制度早该退出—— 收容教育制度属于国务院规章,《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是法律;前者制定于1993年,后者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但是,收容教育仍在很多地方继续实行,通常是先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罚款,然后转入收容教育。而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同一违法事实不能处罚两次。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不会不知道收容教育与现行法律相悖的问题,却仍“糊里糊涂”地执行,除了打击违法行为的考量,还有没有其他动机,也令人怀疑。与监狱比起来,收容教育场所的管理以及被收容人员的权利,都存在很多问题。劳教制度废止了,与之一脉相承的收容教育制度也没有任何理由继续存在。更大的问题在于:继续执行收容教育制度,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精神背道而驰;一个不合法的法规当废不废,必然损害法治公信。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http://news.bandao.cn/lagala/)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