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贵峰
日前,一名小偷在偷车时被巡防队员逮个正着,可一看到记者的录像设备,他赶紧喊,“我都有孙子了,你得给我打马赛克,打了马赛克,你随便怎么播。”(3月23日财经网) 面对记者镜头,这个高龄小偷的请求,让人忍俊不 禁—— 既然已为人祖父,为何还要行窃、干这种偷偷摸摸的勾当?既然早知偷盗是一种丢人的行径,会让自己的儿孙跟着蒙羞,那又何必如此?但如果从小偷自身权利的角度看,又必须对其“给我打马赛克”的要求表示肯定。
一方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打马赛克”确实是其应有的权利,虽然涉嫌违法,但其包括肖像权在内的人格权利仍应依法得到尊重和保护,不应以简单直接曝光的方式进行“示众”、羞辱。另一方面,尽管确实已干了盗窃这种让人不齿的勾当,但这个爷爷辈小偷至少仍然还葆有“人之为人”起码应有的廉耻感、羞恶心,而并非完全丧尽廉耻、没有任何底线的“无耻之徒”。毫无疑问,无论对个人还是整个社会本身来说,廉耻感、羞恶心以及基于此的人格权利,都是极其重要、须臾不可或缺的。
就此而言,我们之所以必须充分尊重保护每个公民甚至是违法犯罪人员的人格权利,要用“马赛克”去为他们遮羞,所维护、捍卫的其实不仅是具体某个人的权利或“面子”,更是赖以维系整个社会法治秩序和公序良俗根植于“礼义廉耻”的道德伦理基础。
毋庸讳言,尽管尊重和保障包括违法犯罪人员在内的公民的人格权利是如此重要,但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操作过程,我们仍然还存在许多明显的不足和缺憾,这突出表现在,在如何具体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形象方面,目前我们实际上还缺乏明确详尽的具体统一制度规范,亟待尽快完善。比如,具体在何种情况下应给嫌疑人“打马赛克”、“马赛克”究竟应打到什么程度,相关的标准、尺度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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