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5月17日消息 日前,青岛市出台“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该规定适用于本市卫生计生系统各级组织、机构、团体和工作者;从事医疗卫生、接生和计生技术服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实行卫生计生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纳入目标责任管理,统一考评奖惩。市、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终止妊娠有严格规定 据介绍,规定中表示,各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应与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与医生层层签订《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书》。区(市)卫生计生部门成立由卫生计生和妇幼保健专家组成的终止妊娠技术鉴定和审核小组,负责对已婚育龄妇女终止妊娠的鉴定和审核工作。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含)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经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查,报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
妊娠十四周(含)以上的育龄妇女,确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区(市)终止妊娠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和审核后,出具《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到医疗保健机构实施。施术单位在接诊终止妊娠手术时,应查验留存受术者身份证和区(市)卫生计生局出具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并详细登记终止妊娠手术对象的相关情况。
因医学需要需紧急手术的,可先施术,并留存服务对象的医学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未婚需终止妊娠的,施术单位应留存本人填写的《未婚人工终止妊娠承诺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对紧急终止妊娠和未婚终止妊娠的,施术单位应在施术后2日内报告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填写《紧急情况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报告单》,区(市)卫生计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7日内进行调查确认,做好调查笔录,收集相关材料,撰写《紧急情况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调查终结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一案一卷归档备查。
住院分娩信息产妇应当如实提供 分娩接生医院必须具备资质,实行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凡到医疗机构要求接生的,接生医院应查验孕妇的身份证,填写住院分娩实名登记簿,登记孕产妇和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现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产妇应当如实提供。对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在做好医疗救治的前提下,在2个小时内通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并作好记录。住院分娩信息不得对外泄露。助产机构应准确录入实名登记采集的信息。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对省、市反馈的助产机构直报的个案信息,每月定期进行分类整理,并通过区(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与育龄妇女管理系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系统、公安落户系统进行比对分拣。对于比对存疑的个案信息反馈到女方户籍地所属县(市、区)进行核实上报。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换发、补发管理,按照《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办理。对定点接生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谁批证、谁负责、谁管理。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必须有两名医生共同签字,加盖公章,并向所在镇(街)计生办通报。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必须在48小时内向所在镇(街)计生办报告。接生医院每月向上级卫生计生部门提报孕产和住院分娩等相关信息。村(居)及时统计本村(居)孕产信息,按照信息上报制度每月上报。
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相关信息出具出生人口信息、医学证明信息,严禁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出生人口信息和提供假身份证、出具假医学证明等行为。
B超机管理使用有严格规定 此外,规定对B超机管理使用和终止妊娠药品和血液检测管理等方面有严格规定。比如,B超检查医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孕妇及其家属或其他有关人员透露或暗示胎儿性别的信息。配备四维彩超的计生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以刻录光盘等形式向孕妇及家属复制透露胎儿性别信息的影像资料。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不具备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资质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门诊部、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另外,规定要求,区(市)与镇(街)、镇(街)与村(居)层层签订《孕情跟踪服务包保责任书》。村(居)负责对当年准备怀孕和已怀孕人员登记造册,及时掌握孕妇基本情况,对有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疑问的重点调查以下内容:如孕情消失的原因、详细过程和结果;流引产的原因、医学诊断结果、证明的出具和工作流程执行情况;多次流引产和引产为女婴的性别鉴定情况;非医学需要强烈要求终止妊娠的原因;不符合政策多孩生育为男孩的性别鉴定情况。
文 孙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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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对伪造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或终止妊娠证明的,均没收违法所得,并视违法所得数额大小,最低处1万元以上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严重情形,处违法所得4-6倍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对利用超声技术或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均处1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6倍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一般情形,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均处5千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严重情形,处违法所得6-10倍罚款。
[编辑: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