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自称有能耐可以帮着“捞人”,没想到最终自己却进了班房。昨日,记者从市检察院官方微信获悉,经李沧区检察院提出抗诉,于显爱诈骗一案依法得到改判,原审判决认定的自首情节被推翻,其刑期也由原审判决的有期徒刑四年改为有期徒刑十年。
这起案件缘于2012年初李沧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村干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其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刚被刑事拘留,其弟弟就找到于显爱,希望后者能帮其兄办理取保候审。于显爱应允后,以需要资金打点关系为名,先后两次从李某某弟弟处索要钱款共计60万元。两个星期后,李某某的弟弟还是得到了其兄被逮捕的消息。于显爱在被李某某弟弟电话追问时,谎称能帮助其兄办理缓刑,但需要人民币100万元处理关系。李某某弟弟遂又到于显爱家中交给其20万元。
2013年3月,李某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李某某弟弟发现受骗后,多次向于显爱索要被骗的80万元但犹如石沉大海,遂于2014年5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年6月,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将于显爱抓获并对其刑事拘留。随后,于显爱家属才将所骗钱财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96000元退还给了受害人。该案经李沧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5月27日,于显爱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法院根据证人证言,认为于显爱在案发前已准备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遂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李沧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在两次开庭审理期间,经辩护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所作证言与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出入较大,且不能认定于显爱有自动投案的行为;而对于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于显爱之妻谭某某关于“于显爱欲投案并退钱”的书面证言,检察官认为由于证人与被告人是存在利害关系的夫妻,且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次庭审期间,辩护人均未提交此份证言,该证据可信度不高,不应予以采信,也不足以证明于显爱有自动投案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沧区检察院以“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显爱系自首,无法律依据,确有错误”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后青岛市中级法院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近日,本案依法得到改判,于显爱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记者 徐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