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严格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行为,能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并有利于打造符合现代法治社会要求的高水平、高质量公安队伍,促成双赢警民关系的形成。
近日,深圳宝安公安分局辖下民警陈某对两名女性涉嫌违法查验身份证并带至警局的视频广为传播,民警的粗暴言谈引发热议。目前,当事民警存在过错已无疑义。
就在不久前的5月2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公安部也审议通过《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等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有关改革文件。在此背景下,深圳个别警察的粗暴言行愈发刺目,也更凸显出尽快全面规范公安执法行为的重要意义。
缺乏规范标准容易让权力越界,进而侵犯公众权利。当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标准时,不排除个别民警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随心所欲,滥用权力或强制手段,挟私报复不配合的执法对象等。深圳这起事件中,涉事警察言语粗暴并“威胁”两名未带身份证却要求警察出示证件的女生,显然不符合执法规范的要求,并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之所以出现到底是“执法不规范”还是“违法”的争论和扯皮,就是因为执法标准不明确。
缺乏执法规范的另一恶果是当事警察自身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当缺乏可操作性标准时,执法有无过错往往从执法结果来倒推,造成社会影响或执法对象“闹访”时,往往容易认定警察有错,导致警察执法对什么情形该使用什么程度的强制手段难以拿捏。社会舆论也天然地容易同情弱势群体,警察执法被打伤时,就同情警察并呼吁应果断采取强制措施,看到执法对象在警察的强制力面前可怜无助时又会怀疑过度执法。由此,警察都不知道面对复杂局面时到底怎么办,甚至出现警察为免受质疑而与执法对象“对跪”的荒唐场面。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交汇积累,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及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日渐转换为对执法机关的高期望。但警察执法无疑需要当事各方的高度配合,这是提升执法效率的必然要求。遗憾的是,近年来警察执法遭遇的阻挠及抗拒并不鲜见。其背后固然有着深刻复杂的原因,但由之前执法不文明、不规范所形成的“塔西佗陷阱”不能忽视。“塔西佗陷阱”通俗地讲,指当政府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进而让执法对象和公众对警察执法产生一定抵触乃至排斥。
对此,《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理当尽快公布实施,让执法人员及社会公众有一个相对客观的判断标准。笔者希望这种执法细则越细化越好,越具有操作性越好。譬如,要求一般执法行为均应主动出示证件并携带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否则就认定其执法不规范,且产生纠纷时做出对执法者不利的评判;同时对不适合出示证件并携带执法记录仪的情况作出明确列举。或者说,应该细化到执法过程中的一言一行,至少应有禁用语言或行为,避免言语随便、行为失范的执法激化矛盾。更深层面讲,还应有问责标准,对不规范执法、粗暴执法、违法执法等进行界定。
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最终体现在每一次执法过程中,公众对法治建设的获得感,也体现在对执法程序的感知中。严格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行为,能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并有利于打造符合现代法治社会要求的高水平、高质量公安队伍,促成双赢警民关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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