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于立生
7月28日晚,赵女士在西安市榕青无界小区附近一民生银行ATM机上操作。结束后,她将自己的iPhone6s忘到了ATM机的操作台上。让赵女士想不通的是,明明在银行的监控录像上看到了拿走自己手机的人,但银行拒绝提供相关个人信息,雁塔区公安分局雁环中路派出所也不立案。(7月31日《华商报》) 该行拒绝向赵女士提供拿走她手机的人的个人信息,似乎可以理解。拿走赵女士手机的人,与赵女士同是该行的客户。《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53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依照《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该行确实不宜直接向赵女士透露拿走她手机的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
而警方的不予立案,同样也有理由。目前陕西省关于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0元,一部iPhone 6s的价格已超过此标准。依照《刑法》第270条规定,虽然拿走赵女士手机的人已涉嫌触犯侵占罪,但因侵占罪是刑事自诉案件,不属警方立案范围,需要赵女士自己直接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此事似乎就陷入了一个怪圈:要赵女士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那她也得首先知道是谁拿走了她的手机。而既然该行拒绝透露,警方也拒绝立案,她连是谁拿走了她的手机都不知道,又如何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呢?难道此事就无解了?却也不是。《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还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虽然该行不宜直接向赵女士透露拿走她手机的人的个人信息,但有义务向法院报案,由法院来调取证据;或者向警方报案,由警方将案件移交法院;甚至是由警方初步侦查后,将证据固定下来,之后连案一并移交法院,以配合赵女士启动刑事自诉。
其实,法律与法律之间,还是环环相扣的,衔接并无问题。但银行和警方,还需秉持履行职责、服务于民之心,配合协助赵女士,而不能掉链子,不能无所作为。若是都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自利心态,只说不归自己管,而不给指路,不予协助,让赵女士“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那谈何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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