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名字一样,粗心人将15万工程款错汇给了对方,不过法院判决这属于不当得利,对方应该返还;公司起诉退休职工,想要回退休领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最后法院判决职工胜诉;租房到期了,还赖在房子里白住不走,法院将其赶出。法院每天都会接到各种千奇百怪的案件,但其中都是跟你我生活息息相关。
重名错汇15万,法院判决要返还
原告杜先生诉称,自己2015年2月16日给他人付款时,由于陈先生与收款人名字一样,错将人民币15万元支付到陈先生银行账户中,杜先生发现汇款错误后,多次联系陈先生要求退还,但陈先生一直拖延返还,陈先生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故杜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先生向杜先生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5万元。
被告陈先生辩称,该15万是案外人赵兵支付给其的工程款,杜先生付款前给陈先生打电话说明是赵兵付其15万的情况,要去了陈先生的名字及卡号,分三次汇到陈先生账户15万元,该款不是不当得利,应驳回杜先生诉讼请求。经开庭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杜先生通过网上银行分三笔向陈先生转账共计人民币15万元。
李沧法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陈先生均认可杜先生于2015年2月16日向陈先生汇款15万元的事实。综上,陈先生占有杜先生的15万元没有合法的根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判决陈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杜先生人民币15万元。
退休领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胜诉
原告青岛韩周服装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朱女士于2000年到原告处工作,于2015年4月退休。退休后一直工作到2016年2月,期间的工资相当于独生子女费。另外计划生育是国家的政策,此费用应由财政负担与公司无关。
为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14535.9元。被告朱女士辩称,自己2016年2月期间的工资属于被告应得的劳动和加班报酬,不能相当于是被告的独生子女费。李沧法院认为,被告朱女士向法庭提交的《退休证》证实,被告于2015年4月从原告青岛韩周服装有限公司退休,被告提交的《独生子女优待证》证实被告仅生育一子。
2014年青岛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453元,原告应支付被告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14535.9元(48453元×30%)。原告主张被告退休后至2016年2月期间的工资相当于独生子女费,且独生子女费与其公司无关,于法无据,李沧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原告青岛韩周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朱女士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14535.9元。
租房到期赖着不走,法院判决迁出
原告郭金杰诉称,原告郭金杰与被告刘代军通过本小区中介服务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合同终止。原告已明确告诉被告原告要回来居住,请被告倒房子。被告在合同到期后,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继续居住在原告家里一直到现在,经过四流中路派出所调解,原告和被告多次交涉,被告都没有搬走的意思。被告违背权利人意愿 ,强行占有他人房屋,无理取闹。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被告立即从原告房屋搬出,停止非法侵占他人房屋的行为;被告补交供暖费467.6元,补交居住期间产生的租赁费2400元。
李沧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4月17日的房屋租金2400元李沧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青岛后海热电有限公司供暖费收据证实原告缴纳了涉案房屋2015年度的供暖费467.6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李沧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郭金杰房屋租金2400元。被告刘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郭金杰供暖费467.6元。被告刘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迁出青岛市李沧区沧和路26号2单元103户房屋并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 记者 张鹏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