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安推出便民19条:居民身份证可异地办理

2016-08-12 09:24   来源: 青岛早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精简群众办事提供证明材料、完善道路交通违法处罚网上办理、升级出入境证件智能化办理服务、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昨日,市公安局发布《全市公安机关深化改革简政放权便民服务措施》,共九类19条,务求在简化环节、优化流程、提高效能等方面,打造“互联网+公安”新服务,不断提升管理效能、服务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精简群众办事提供证明材料

  针对群众反映的“奇葩证明”和有关部门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证明过多过滥等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派出所开具证明的工作意见,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证明事项,明确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范围,降低群众办事成本。

  ■解读:“奇葩证明”不用再开了

  “对于能够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如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对于各政府部门间可以通过信息交换、共享、核查等手段核实的事项,可以不再需要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

  对于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的,比如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按规范予以办理。

  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

  公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全面梳理公安行政审批事项,在青岛政务网、青岛公安网(http://www.qdpolice.gov.cn)向社会发布(涉密事项除外)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办理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条件、办理流程以及承诺期限,并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同时,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和公安出入境、交警专业分大厅提供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取阅。

  ■解读: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清单

  市公安局对涉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详细的梳理,经过3次梳理调整,最终形成青岛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清单,共有行政审批43项。每项行政审批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法定期限、承诺期限等方面进行了统一的规范明确。为了方便群众了解公安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市公安局积极拓展途径,实现多渠道公开。

  升级公安网上服务平台

  完善青岛公安网门户网站功能,开通青岛公安手机APP和新版青岛公安微信公众号,拓展网上办理审批服务事项,方便群众办事。

  ■解读:身份证办理进度可网上查

  今年3月28日,青岛公安新版外网网站上线运行,网站设置“发布”“服务”“互动”“新媒体”“政府信息公开”5个板块,将以网站为依托,加快推进网站手机APP、微信建设,打造公安外网、微博、微信、民生警务平台、移动客户端一体化的公安网上服务平台。

  一是实现青岛公安外网与全市政务服务平台的“十统一”;二是新增了公章备案、身份证办理进度等网上查询功能;三是加快推进新媒体建设,青岛公安手机APP及青岛公安新版微信公众平台计划于今年8月落地运行,开通后将向群众提供全方位的网上服务。

  驾考科目一三可在各区市考

  全面落实驾考制度改革。实行驾驶人考试自主报考,群众可通过互联网、窗口等多种方式,按规定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今年年底前,争取科目一、科目三考试全部下放至各区、市,方便群众就近考试。实施驾驶证异地申领和审验,放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外地考生可在我市学习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全国范围内驾驶员可在我市补换领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允许重新申领驾驶证直接考试,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符合重新申领驾驶证法定条件的,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驾驶证考试。

  ■解读:14人自学直考领到驾照

  截至今年5月底,我市机动车驾驶人总数为292.4万余人,每年申请驾驶证的人数约为20余万人。青岛作为全国首批、全省唯一的驾考改革(自学直考和自主报考)双试点城市,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于2016年4月份正式实施,允许个人使用按照规定和标准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资质的随车人员指导下,在指定的37条训练路线及相关的训练场地进行训练,并直接申请考试。目前,已受理198人,其中14人已通过考试领到驾证。

  完善违法处罚网上办理

  驾驶人可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d.122.gov.cn)自助办理本市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实行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驾驶人可自行选择交通违法处罚地所在省份以外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缴纳罚款。

  ■解读:交通违法可网上缴罚款

  市公安交警部门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协调相关部门,实现了本市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网上缴纳罚款。目前,我市的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已实现了网上缴费业务。通过登录山东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平台(sd.122.gov.cn)注册用户后,点击违法处理业务模块,选择电子监控处理功能进行网上处理和在线支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开具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缴纳罚款功能,直接输入处罚决定书编号通过银行电商平台进行在线支付。

  在青停留的外省市驾驶人,在我市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现场处罚后,可以到省外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柜台缴款。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上述银行开设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缴款。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现场做出的罚款处罚,且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不是处罚地所在省份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情形。

  优化交通出行诱导服务

  通过青岛交警微信公众号(qdznjt)、“青岛智能交通”手机APP和青岛公安交通信息服务网,提供实时路况、路况快照、机动车违法微信提醒等。在现有交通违法信息查询服务基础上,向群众提供交通违法行为现场图片信息。

  ■解读:交通违法信息微信提醒

  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及道路交通流量急剧增加,城区交通需求的增长远高于交通供给基础建设的增长。对此,公安交警部门大力推进“青岛交警”官方微信平台、“青岛智能交通”手机APP以及 “青岛公安交通信息服务网”三位一体的“互联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广大市民主动提供交通实时路况、违法信息主动提醒等服务,实现了交通信息服务的精准化、定制化、个性化和可视化。

  改进户政服务管理

  完善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方便群众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和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丢失招领。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推进全国范围内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解读:居民身份证可异地受理

  具有我省常住人口户籍身份,长期在省内异地居住或务工人员,因居民身份证丢失、损坏需要补办、换领,可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证件按照省、市、区(市)、派出所逐级下发,由受理地派出所负责发放,制发周期为45天。今年7月1日起,到期换领也可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

  今年7月起,我市同天津、江苏、安徽、湖北、四川、吉林(其中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除外)、浙江、河北、陕西、江西、重庆11省(市)先期双向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其他省(区、市)将逐步推进。目前,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已办理422个,挂失申报324个,丢失招领8个。

  居民身份证全国异地受理范围是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到期、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目前,我市按照省公安厅的工作要求,在各区(市)分别选定一个派出所作为该区(市)集中受理点。

  青岛市公安机关开展全国异地办证受理点名单

  单位 受理点 公开联系电话

  市南分局 云南路派出所 66575182

  市北分局 湖岛派出所 66576259

  李沧分局 九水路派出所 66576680

  城阳分局 惜福镇派出所 66582545

  崂山分局 麦岛派出所 55580507

  开发区分局 黄岛派出所 66581608

  黄岛分局 隐珠派出所 55586532

  即墨市局 工业开发区派出所 66583876

  胶州市局 云溪派出所 58785308

  平度市局 泰山路派出所 66587820

  莱西市局 滨河路派出所 66588626

  方便群众省内户口迁移

  本市户籍人员迁往省内其他地市的,省内其他地市户口审批通过后,不必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可直接在省内其他地市办理落户手续;省内其他地市户籍人员迁往我市的,我市户口审批通过后,不必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可直接在我市办理落户手续。

  ■解读:9月起落户青岛不用两地跑

  自2016年9月1日起,本市户籍人员迁往省内其他地市的,省内其他地市户籍人员迁往我市的,通过省内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网上流转业务,可直接在落户地办理落户手续,群众不必往返原户籍地办理迁移证等户口迁移手续。该措施重点解决跨地市居住、工作的群众办理户口迁移耗时、远距离往返等问题。

  出入境证件办理预约服务

  通过“青岛公安出入境”手机APP提供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所有公民出国境证件的网上预约服务,方便群众及时查询办理进度。

  ■解读:APP预约出入境证件办理

  为更好地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出入境管理部门研发了手机APP预约程序。申请人办理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时,既可以通过电脑进行出入境证件网上预约,也可以用手机下载“出入境移动”APP进行预约,可随时查询证件办理进度和预约情况,方便申请人提前做好出行安排。该项预约程序于今年3月上线运行以来,受到申请人的欢迎,网上预约达到办证总量的90%以上。

  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意见

  公安派出所9月起不再出具14类证明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 “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12个部门于近日联合出台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内容如下: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三、本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

   [编辑: 高明良]

半岛客户端

相关阅读

公安 青岛 身份证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

商讯

公告>

楼市动态

更多

频道推荐

山东 | 青岛

互动

社区 | 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