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企业要戴"金箍" 办许可证9月5日前申请

2016-08-18 11:02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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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为排污企业戴上“金箍”,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数量有限额要求,超过将受到处罚,该办法自7月5日起正式实施,使得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确认,排污单位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作为无形资产在市场进行自由流通。记者8月17日了解到,岛城排污企业需在9月5日前提出申请办证手续。

  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证

  记者了解到,2014年12月,财政部、环保部、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将青岛列为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城市,青岛是唯一被列为试点的副省级城市。岛城7月份实行了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据介绍,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有固定污染源,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请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之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在批准过程中会依法依规严格把关,而且未经批准乱排污的行为必然要受到严厉惩处。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设定的排污许可范围以及根据国家交易试点要求,规定对排放废气、废水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放固体废物等污染源暂不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具体为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排污单位;燃煤热源集中供热设施和城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公布,初步统计重点污染源单位共188家。

  排放污染物数量有限额要求

  目前现有的排污单位,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通过环保验收,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均满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需要核定许可排放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综合总量控制指标、行业排污绩效、生产能力、近三年排污单位申报等因素,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办法》明确细化了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制度。排污权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二是排污单位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排污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数量有限额要求,对企业来说是“紧箍咒”,超过要处罚。排污许可证是基础载体,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对排污权予以确认。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环保部门重新提出排污许可申请。也就是说,排污企业需要在9月5日前提出申请。记者 刘金震 实习生 杨轩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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