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房地产中介不得提供首付贷等金融服务

2016-08-18 11:12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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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到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针对越来越多的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意见要求: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针对中介机构承接业务,新规规定,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针对虚假房源等问题,新规规定,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此外,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

  此外,对于前期市场上关注度较高的首付贷等问题,此番发布的新规也有明确规定 。如:中介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意见还明确要求,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联合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记者 张俊达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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