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布公车乘车规定 7类人禁止乘坐公交车

2016-09-15 09:45   来源: 青岛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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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日,市政府公布新修订的《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新规定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0年9月11日发布的 《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1994年12月17日批准发布的《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同时废止。记者 徐美中

  1.2米及以下儿童坐公交免费

  根据规定,身高1.2米及以下的儿童应当在成年人监护下免费乘车;身高1.2米以上的儿童及中、小学生享受半价乘车。享受半价乘车的,应当办理优惠乘车卡,优惠乘车卡可以由学校、幼儿园统一办理,也可以持个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自行办理。乘坐公共汽车的现役义务兵、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政府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和老年人等乘客,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乘车减免优惠并持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乘车。

  优惠乘车卡不能借用

  享受优惠的人员不得将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者替他人打卡乘车;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遗失或者未带的,应当购买全票。对使用借用、伪造的优惠乘车卡乘车的,驾乘人员有权暂扣凭证交由相关部门处置,并将其有关信息记入乘客信用信息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未按照规定标明运价标准的或者驾乘人员不按照核定的运价标准收费的;驾乘人员不出具车票凭证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车辆的读卡设施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乘客携带行李物品总重量超过15千克或者占地面积超过0.125平方米的(1人站立面积),应当按同程车费加购车票,但残疾人或者特需乘客必需的行动辅助专用物品除外。

  车内失物可到始发站等查找

  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驾乘人员应当组织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车辆。乘客在车内捡到他人物品交给驾乘人员或者车站工作人员的,受理人员应当当面核实并登记。乘客在车内遗失物品时,可到始发站、终点站或者拨打公交企业服务热线查询。公交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品,对逾期无人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车辆运行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时,乘客应当服从驾乘人员的疏导指挥,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乘客对驾乘人员违反服务规范的行为可以投诉,但不得干扰车辆的安全运行。有关部门或者公交企业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乘客违反规定的,驾乘人员和其他乘客有权劝阻,驾乘人员可以依照本规定拒绝其乘坐;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禁乘的7类人

  根据规定,以下人员禁止乘坐公交车:

  无故拒付车费的;

  赤膊、着泳装的;

  无人护送的醉酒者、精神障碍病人;

  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

  携带腥臭污秽物品、活禽畜等动物(导盲犬除外)的;

  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无包装易碎品的;

  携带物品重量超过30千克或者占地面积超过0.25平方米或者长度(高度)超过1.8米的。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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