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我市发布了出租汽车改革3个相关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办法》)、《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营运时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巡游网约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两个文件出台,从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深化巡游车改革、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方面,全面提出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国家政策科学确定了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明确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常见的统一颜色的出租车,上面还挂着taxi的标志)和网约车,促进两种业态逐步融合发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青岛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道路交通资源和环境容量有限的问题日益突出,市民生活幸福指数受到影响,城市未来发展也受到越来越多的约束和限制。正是因为出租汽车出行存在着成本不经济性,对城市道路、停车等资源的过多占用等原因,决定了必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我市作为全国公交都市示范创建城市,常规公交发展总体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目前区市公交综合服务能力、乘车方便程度、车辆档次已经达到全国先进水平,能够满足城市居民基本出行需求。随着常规公交建设的不断加强和轨道交通建设的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必将成为市民出行服务的主力军。
结合此次制定的出租行业改革政策分析,青岛改革的重点是:一方面,要提升传统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一方面,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0月16日至10月25日,意见可通过3种方式反馈:登录青岛政务网(www.qingdao.gov.cn)、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www.qdjt.gov.cn),进入“关于青岛市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有关政策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专栏,在线直接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发送传真至0532-66007599,请在传真首页注明 “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邮件至电子邮箱(qdwyc@qingdao.gov.cn)。
传统出租汽车
经营权有期限无偿使用 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部委《指导意见》精神,通过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实行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规范经营权使用管理、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提高服务质量、理顺价格形成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鼓励创新,促进转型,稳妥地推动青岛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多年来,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出色完成了奥帆赛、残奥帆赛、啤酒节等重大活动、节庆的运力保障;连续十几年参与高考应急保障,为考生服务;接连涌现出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的优秀驾驶员,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等新闻栏目曾多次予以报道,出租汽车“红飘带”品牌成为青岛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城市流动的文明窗口。但近年来,传统出租汽车行业受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发展缓慢,“打车难”、服务质量不高,广受社会诟病。
记者了解到,此次改革将坚持传统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期限无偿使用,将完善服务标准,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强化对驾驶员的培训教育,树立优秀典型,引领行业风气,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同时,深化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建立出租汽车从业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私家车合乘
明确私车合乘具体认定标准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行为进行了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确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是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现实需要。这次改革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营运秩序,明确了合乘出行内涵和具体认定标准,合理厘清了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定。
记者也了解到,目前一些平台公司在同一平台上同时提供网约车和拼车、顺风车服务,二者并没有明显的不同。无论是促进网约车健康发展还是鼓励合乘出行,都应当明确二者的边界、划清分享经济和非法营运的界限。这是一种很好的配套措施,既鼓励了分享经济的出行方式,又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乘客、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鼓励巡游车企业提供网约车服务 规范经营权的使用管理。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和期限制,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实行经营权许可给出租汽车企业制度,新增运力全部实行公车公营,不得擅自变更主体。
完善经营权的准入退出机制。出租汽车经营权准入,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依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方式配置。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健全利益分配制度。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经营资质管理,推广使用驾驶员电子从业资格证件。完善经营服务标准规范,加大监督和惩处力度,深化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对考核结果不合格及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或驾驶员,依法核减经营权数量或吊销从业资格。
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网约车经营者在我市设立总部。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
提供合乘一天内不得超过两次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认定意见:
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平台整合出行信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禁止利用合乘名义从事营运活动。合乘各方应通过签订合乘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及事故责任,并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
提供合乘出行一天内不得超过两次。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合乘行驶里程的车辆燃料成本和通行费,不得向合乘者收取时间计费或其他任何费用。车辆燃料成本按照合乘车辆车型在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实时价格和合乘里程计算。合乘平台可以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实名注册。合乘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应当运用技术手段做好合乘出行管理,并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接入信息包括:车辆号牌、行驶轨迹、出行时间和出行次数等。合乘平台不得给予合乘出行提供者任何奖励、补贴,吸引合乘出行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