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4年网约车进入青岛市场以来,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优势,整合了供需信息,丰富了出租汽车服务方式,提高了运行效率,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打车难”,给公众高品质、差异性出行带来了新的体验。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大量非营运车辆参与经营,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不足,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专车”平台主体责任不明确,乘客安全得不到保证,大量的信息安全存在风险等。
《青岛市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把安全与服务放在首位,履行好国家赋予的3项许可之外,结合青岛市实际广泛调查,认真研究地方事权,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责任以及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和业务办理流程进行了细化。
车辆:不低于礼宾出租同期价格
根据征求意见稿,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3个条件:
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应当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车辆价格不低于巡游出租汽车礼宾型同期购置价格,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未满2年且行驶里程未满5万千米。
个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企业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和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约车驾驶员;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者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超出网约车运力规模时,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暂停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限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顺延8年。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解读:制定这样的技术标准依据何在?早在2014年初,我市已经开始探索对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以满足乘客高品质、差异化服务需求,推出了礼宾出租汽车,车型包括雪铁龙C5和斯柯达速派。两年多来,礼宾型出租汽车数量不断增加,在满足乘客高品质、个性化、差异化出行服务需求上,经过了市场的检验,得到了乘客的认可,因此我市网约车的技术标准以同时期礼宾出租车辆作为参照物来制定。
我市对车辆参数指标的要求,在国内其他城市落地细则中也有体现,主要是为了使网约车和巡游车错位发展。记者初步统计了一下,大众帕萨特、丰田凯美瑞、本田雅阁、日产天籁、标致508、起亚K5、现代索纳塔9、大众途安、别克GL8、本田奥德赛、本田艾力绅等热门车型中都有可以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型号。
人员: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5个条件: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申请,为符合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在考试成绩公布10日内发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后上岗,参加继续教育、诚信考核。
解读:除了满足国家办法中对驾驶证、驾驶经历以及相关犯罪记录和无吸毒、酒后驾驶、相关违法驾驶记录等要求外,我市《办法》中并没有规定新的限制性条件,只是进一步明确了从业年龄和居住证明要求。也就是说,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外地人一样可以从事网约车经营。
我市网约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既促进了就业、丰富了劳动力市场,又保证了从业人员的稳定性;既守住了安全底线,又表明了开放的态度。
经营:出具相应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遵守下列规定:网约车允许在全市范围内经营。超出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经营区域内。保证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不得接入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运营,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保证车辆具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额度应不低于山东省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传输到监管平台,并保证数据真实、全面、完整;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完成服务后,出具相应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无故取消订单;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令应急疏运任务的除外;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乘客发现车辆牌照号码或驾驶员信息与预约不符的,可拒绝乘坐或向网约车平台公司举报。网约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出租汽车发票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不同网约车平台公司均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提供网约车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网约车服务驾驶员未取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未按照规定将接入的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将相关数据传输到政府监管平台、不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未履行管理责任,提供服务的车辆拆卸、破坏、改装、不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不按规定喷涂、张贴、安装其他营运标志的;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巡游揽客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运营车辆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的;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教育培训工作的。
本版撰稿 记者 吴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