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下一个"冯志明"出现?

2016-10-19 09:1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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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马涤明

  10月18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案,冯志明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8年。(10月18日中新网)

  冯志明获刑,当然是罪有应得。然而,说到冯志明的“罪”,公众更为关注的恐怕是呼格一案中的错案责任。从诸多媒体报道中不难看出,呼格冤案存在很多故意制造冤案的问题,而作为呼格案最主要责任人的冯志明,其获重刑的罪名却无一涉及错案问题,那么所谓的“罪有应得”,是否还存在没有触及某些“实质问题”的情况?

  一方面,除冯志明以外的案件所有责任人都以纪律处分处理;另一方面,尽管相关调查结论不涉错案,但冯志明毕竟领到重刑。追究错案责任也好,反腐肃贪也罢,都不是“报复”,公众都不该以“恶有恶报”的心态欢呼某人的结局。但依法惩治腐败、惩治罪恶的警示效应,却是法治公正的应有之义。不管是对冯志明,还是对任何的违法者,都应回到法律、法治公正上来讨论罪与罚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呼格案的错案责任追责问题,责任人无一涉及法律责任,包括冯志明多个罪名都与错案无关,或许存在多种考量,但因为案件年久,相关的证据或有些已灭失,或有些已不好查证、认定,而导致法律责任难以精准坐实,或许是一大原因。还有法学人士提醒,平反冤案、追究错案责任,更要避免出现违反法治原则的问题——必须重证据,否则,一边纠正错案,一边出现新的问题,就成了悖论。

  应该看到,呼格案平反、冯志明获刑正处在中国法治的一个重要转型时代,当今更重要的任务,是如何避免“呼格案”再次发生,避免再次出现“冯志明们”——这方面如果我们真的做好了,要比对错案责任人的“血债血还”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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