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有限"不是延误抢救的挡箭牌

2016-11-13 13:2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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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于立生

  11月10日,谢先从一纸诉状递至广西阳朔县法院,状告阳朔县看守所对儿子谢运东救治不力,医疗费提供不及时。8月27日,谢运东突发急症,次日上午桂林市第二医院表示要求家属确认手术。由于家属和看守所在谁该承担近5万元手术费问题上争议不下,迟迟不能手术。十几个小时后,看守所才表态同意手术,而术后不久谢运东死亡。(11月11日《北京青年报》)  

  假如第一时间内,阳朔县看守所能够表态同意手术并承诺负责抢救费用,或许谢运东的生命就能挽回。  

  负责羁押人员的医疗事项,本是看守所的应尽义务。《看守所条例》第26条规定:“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悲剧铸成,阳朔县检察院石玉亮副检察长的解答称:“看守所每年有预算……总额也就一两万元……赶上谢运东这样的病人,一个人就花了10万元……所以要专门向上打报告……涉及到程序,最快都要五六天。”所以,缓不济急。而事实上,将悲剧归因于看守所经费有限及申请程序问题,很难说是切中要害。

  “总额也就一两万元”的医卫专项经费,那是针对羁押人员小病治疗的常规预算;而谢运东暴病事发突然,必然需要付费之后走特别报批程序加以解决。但是,要说这样的抢救费用会给公共财政造成多大负担,恐怕倒也未必;毕竟,不是每一个羁押人员都会突发危重急症。  

  要规避此类事件重演,关键还在于强化财政保障和严明看守所的抢救责任:应将负责抢救而不予抢救或不予及时抢救的行为,界定为渎职行为。若由此导致羁押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更应考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涉嫌《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在抢救的节骨眼上,看守所绝对不能卸责“掉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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