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毛建国
近日,“河南南阳交警抢开罚单”事件被舆论广泛关注,公众质疑如潮。交警罚款是否真有任务?罚款去向何方?对此,南阳交警部门声称,从未向执法人员摊派过罚款任务。“我们这是一种绩效考评,竞赛式的,以分值计算。比如处罚一个酒驾记多少分、中队记多少分等。”(11月15日《京华时报》) 面对舆情及时回应,是值得肯定的。只是,回应是否有公信力,取决于公权在回应中是否做到不推诿、不搪塞。现在,当地抛出了“竞赛式考评”的说法,并且作出解释。一项工作要想打开局面,必须做到“五可”,也就是“可定义、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可追究”。当地交警部门在工作中推行考评机制,这在情理之中。可是,这种“竞赛式考评”和“罚款任务”之间,到底有多大区别?有关方面又如何保证下面在执行时“不跑偏”?
须知,绩效考核是通过罚款和扣分体现的。换而言之,一个中队一个警察,扣分越多罚款越多,在绩效考核中越能名列前茅。不知“竞赛式考评”有没有物质奖励,如果有的话,那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罚款任务”。即便没有,只是作为考核,也有可能异化成“罚款任务”。正如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所说,“罚款任务”和“绩效考核任务”在针对违法车辆的处罚方面内容应该是一致的,只是叫法不一样。
“竞赛式考评”与“罚款任务”在语义上无限接近,不客气地讲,这就是一种“整词儿”。这种“整词儿”是为了搪塞上级和舆论,穷尽所能制造出来的一种新词。退一步讲,即便在制度设计上,有关方面无意于制造“罚款任务”,但在事实上,也有可能造成执行偏差。而这,就是制度设计问题。正所谓,“方向错了,怎么走都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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