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记者从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建立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鲁公通〔2016〕20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此,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积极落实 ,制定了《关于明确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和奖励金发放工作流程的通知》,明确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和奖励金发放工作流程,从即日起实施。
记者了解到,《办法》共有21条,要求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 、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举报受理机关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关线索和证据资料,应包括发生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及判定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的依据。举报本办法第十条第1、8、10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提供严重道路交通违法发生时的视频资料
同时,《办法》规定:举报人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应在发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起1小时内进行举报,便于固定证据和查处。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奖励标准:
(一)举报驾驶大中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奖励200元;(二)举报其他类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奖励200元;(三)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举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四)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五)举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六)举报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七)举报使用伪造 、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奖励200元;(八)举报伪造 、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奖励300元;(九)举报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200元,举报其他类型车辆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100元;(十)举报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奖励200元;(十一)举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奖励50元;(十二)举报驾驶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的奖励200元;(十三)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奖励1000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匿名举报的;(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四)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五)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六)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七)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或无法查处的;(八)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 ,且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各交警大队举报电话
交警市南大队:66572500
交警市北大队:66572835
交警李沧大队:66572353
交警高新区队:66578118
胶州湾高速公路大队:66572210
同三高速公路大队:66572345
潍莱高速公路大队:66572681
青平高速公路大队:66582804
崂山交警大队:55580122
城阳交警大队:87866178
开发区交警大队:66581308
黄岛交警大队:55586632
城市信报记者 张林盛 通讯员曲海青 栾心龙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