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网站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从原有的52条增加至109条,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其中不乏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内容。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面对新形势和新问题,对这部法律进行修订,体现了对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落实,有利于提升人民警察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也有利于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更好维护公平正义。
拟对使用武器作出规定 【修改】与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新增了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二)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五)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点评】“现行的人民警察法是1995年开始实施的,20多年的时间过去,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说,武器使用情况在实践中非常复杂,也出现了一些滥用武器的问题,所以需要法律进行明确的规定和授权。
程雷说,修订草案稿对警察使用武器进行严格的规范,对于持有枪支执行警务的警察有明确的执法边界,能够有效防止警察滥用武器。同时,修订草案稿也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进行了授权,当用则用,在应当使用武器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使用、大胆使用。
拟增停止使用武器情形 【修改】与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还新增了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一)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
(二)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一)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违法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攻击、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使用武器造成伤害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点评】“修订草案稿对不能使用武器的行为也进行了规定,犯罪行为人属孕妇和儿童禁用武器,体现了柔性执法和人道主义。”程雷说,警察的执法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有人性关怀。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这样一些规定遵循了两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必要性原则,使用武器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与执法时面临的危险程度以及紧迫性相符合。其次是遵循最小侵害原则,在使用武器的时候应尽可能减少伤害,这充分体现了对保障公民生命权、人身权的高度重视。
拟对退休年限作出规定 【修改】与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从人员管理和职业保障方面作出新规。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岗位、职务,分别规定不同的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从事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满二十五年或者在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从警满二十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
国家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和岗位特点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保障制度;人民警察因公致伤致残的,与因公致伤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等标准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致残或者病故的,国家对其近亲属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特别照顾和帮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点评】“目前来讲整个执法活动面临‘案多人少’的情形,这一系列保障措施是从优待警的体现。”熊秋红说,对这一职业风险高的公务群体之一,通过法制化建立起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机制非常必要。
程雷认为,“一线民警”指的是人民警察中的执法队伍,直接办理案件、直接行使人民警察职权的人民警察。一线民警工作满25年可提前退休是公安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创新。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人民警察作为一支武装力量,必须要时刻保持活力和战斗力。
首提“袭警的处理”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长期以来业界增加“袭警罪”的呼声,修订草案稿第六十九条中提出了“袭警的处理”。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以报复、泄愤为目的,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杀害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排除执法干扰部分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不得要求人民警察实施法定职责以外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已满七十周岁老年人带走盘问不得超4小时 修订草案稿在第二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其中规定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
修订草案稿还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相关规定吸纳了进来,规定人民警察对认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且身份不明的”、“携带或者使用的物品有可能是违禁品或者赃物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继续盘问。
不过,继续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继续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得超过四小时。
将每年7月6日定为人民警察日 12月1日,公安部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106条提出,将每年7月6日定为人民警察日。
据介绍,为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决策部署,2014年以来,公安部将修改《人民警察法》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点项目,着力推动修法工作。经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众可登录公安部网站(网址:http://www.mps.gov.cn)查阅修订草案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abggb@126.com,jingchafa@126.com。
本版文均据新华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