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旅游车上违法兜售大枣 卖了200元被罚1千

2016-12-10 09:19   来源: 青岛早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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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 昨日,市旅游局下发通报,我市一旅行社及导游在旅游车上违法兜售大枣,违法所得200元被没收,并被处以1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通报指出,今年7月21日,市旅游监察大队收到国家旅游局转办的一个案件:陕西游客何某参加我市一旅行社接待的青岛、威海、蓬莱、长岛、大连六日游,他反映地接导游刘某在带团活动中推销产品等问题。经调查,今年7月5日青岛新建设国际旅行社委派导游刘某带团期间,在旅游车上兜售大枣,获得违法所得200元的情况属实、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今年9月19日,市旅游局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裁量基准,给予青岛新建设旅行社警告;给予刘某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查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市旅游局希望各旅行社引以为戒,加强对导游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在组织旅游团队活动中,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杜绝违法行为。 (记者 孙静芳)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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