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乔杉
“过劳”似乎已成中国职场的常态。过度加班又是导致过劳死的首要原因。有资料显示,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达60万人,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 当前,“过劳死”没有纳入工伤范畴,更多属于制度的缺憾。《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无一提及“过劳死”。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条款看似为“过劳死”找到了法律基础,但在实践中,很多“过劳死”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倒在工作岗位上。
对此,相信很多人都会有一种心痛的感觉。在“过劳死”上,我们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一,可是“过劳死”竟然还存在法律硬伤。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虽然在劳动者保护上,我们在很多方面已然做得不错,但依然存在一些短板。而随着形势的变化,这些短板愈显其绌。这也提醒我们,迫切需要根据变化的形势,与时俱进地推动劳动保护立法,尽快把“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
立法是需要的,但在这过程中,是不是只能耐心等待?这里,不能不提工会的作用。《劳动法》第4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如果这一条款得到落实的话,很多加班根本不可能实现。但在实际上,大多数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了。并不排除现实中有一些主动加班,但要看到,当主动加班成为普遍状态时,单位文化往往存在重大问题,而这同样是工会的责任所系。
工会存在的价值,就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在整体劳动力过剩、就业不充分的背景下,单个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是没有多少话语权的。如果工会不能起到“撑腰”作用,那么劳动者权益的受损,也就成为了必然。当一个单位劳动者权益出现普遍而重大损伤时,可以说,都存在一个打酱油的工会。这也是人们想问的,面对“过劳死”的存在,工会是否应该发挥作用,应该发挥什么作用?现实中很多工会,满足于一年给劳动者争取几百元的福利,这无疑是对职能的自我弱化和自我矮化。
在很多方面,我们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一,还有许多的世界第一值得我们去追求。但是,“过劳死”世界第一的帽子坚决不能要。从问题导向出发,一方面,我们应该从制度方面去考虑如何使法律法规真正保护劳动者,在制度上该建立的要建立,该完善的要完善;另一方面,则应该发挥工会的作用,让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的“靠山”。工会不能当“过劳死”的旁观者,只应该成为“过劳死”的终结者,在这方面还有很多的文章可以做,可以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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