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贵峰
1993年,四川广安市31岁单身汉方崇财收养了一名刚出生女婴,2016年,女孩起诉方崇财,请求判决收养行为无效。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最近判决,方崇财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应认定无效。(12月19日《成都商报》) 收养23年的养父女关系,一朝被法院“认定无效”,这样的收养官司和司法判决,让人不胜唏嘘。
因为这不仅意味着,方崇财“养女防老”期待彻底落空,而且在社会道德伦理层面,该判决也与知恩图报、尽孝养老等传统美德,显得格格不入。
但尽管如此,又不得不承认,上述“认定收养无效”判决,又是合乎现行法律规定的。比如,依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而在上述收养事件中,方崇财在收养女婴时,年龄仅31岁,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这一边是,依法确实应当认定“收养关系无效”,而另一边又是,否定这一收养关系存在消极社会效果,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应该说,症结显然还是在于,现行《收养法》针对确定收养关系的许多规定太过严苛,也明显不合乎时宜,亟待进一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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