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新规 今后通过银行卡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2016-12-28 10:28   来源: 半岛网-半岛客户端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半岛记者 肖玲玲

  近日,青岛市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人防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所有用工单位都要通过银行卡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同时,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须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通知指出,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公司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所有施工企业,不得采取每月支付生活费、过后结算工资的方式支付工资,不得以保修金为由扣发农民工工资。

  同时,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类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社会保险缴纳、劳动报酬数额和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各施工企业应在项目部配备劳务员,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书面劳动合同等复印件;健全农民工进退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并将工资发放表进行公示,拍照留存备查,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依法与每位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落实用工备案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须通过银行卡发工资

  通知明确,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人防等工程建设领域,所有用工单位都要通过银行卡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调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免收异地提款、账户管理等费用的银行卡。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方面,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依法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两年内未拖欠可减免工资保证金

  通知指出,各级要加快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备足应急周转金。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从应急周转金中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应急周转金动用后,要落实支出责任和追偿机制,及时补足周转金,确保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同时,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人防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向其他行业推广。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对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在企业提供财产担保和出具不拖欠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减免;对曾经发生或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在规范建设劳务用工管理方面,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挂靠、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特别要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清除出建筑市场。改进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和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其他用工形式为补充的多元化用工方式。鼓励工程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灵活就业形式的农民工转化为自有工人,加快向职业化产业工人转变。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建立全市建筑劳务用工信息平台,通过平台加强劳务输出城市和劳务输入城市及大企业互动对接,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加强劳务推介,畅通劳务用工渠道。

  开设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通知同时明确,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对有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上访的不良记录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出具的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所涉及的专项资金,必须保证用于该工程,并由工程施工许可部门会同出具证明或担保的机构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流向,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维权可走“绿色通道”

  通知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两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对全市各类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排查隐患。将建设领域作为重点,集中检查整治,全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畅通维权渠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市级联动机制,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同时,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对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报酬争议的,告知和引导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要为农民工开辟“绿色通道”,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调解、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使农民工维权步入“快车道”。

  恶意欠薪将被列入青岛市失信黑名单 

  通知明确,将建立拖欠工程款和恶意欠薪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工程立项与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和工资支付等信息互通制度,纳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及银行、国土、工商、建设等行业的征信、信用信息公示、诚信信息系统和平台,重点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用工等领域实现突破,从制度上形成对拖欠工程款和欠薪企业、个人的联合惩戒态势。完善企业、个人诚信评价和“黑名单”制度,将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列入青岛市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同时,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山东省域征信服务平台,供金融机构查询,并作为金融机构联合惩戒的重要参考依据。

  通知指出,到2020年,全市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编辑: 刘晓明]

半岛客户端

相关阅读

银行卡 农民工 工资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