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以下儿童禁用"止咳水" 青岛医院基本不用

2017-01-08 10:4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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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记者 肖玲玲 报道

  半岛都市报1月7日讯 明确标注含可待因药品禁用于12岁以下儿童、哺乳期妇女以及CYP2D6超快代谢者……国家食药监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修订含可待因药品说明书的公告》,要求所有含可待因药品生产企业修订说明书,并注明“长期使用可引起依赖性”“超大剂量可导致死亡”。

  国家食药监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修订含可待因药品说明书的公告》,在“禁忌症”增加了以下内容:12岁以下儿童禁用;哺乳期妇女禁用。其要求,在“儿童用药”项下,应注明:12岁以下儿童禁用本品。对于患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的12~18岁儿童和青少年不宜使用本品。而所谓禁用的“止咳水”就是指含有可待因的止咳药物。据介绍,可待因又称甲基吗啡,属于阿片类药物。可待因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镇咳作用强而迅速,并兼有镇痛、镇静作用。

  记者查阅资料得知,目前含可待因的药品共有45个批准文号,其中“走量”大且最常可能为儿童服用的是“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其主要用于无痰干咳以及剧烈、频繁的咳嗽。拥有这个产品批准文号的国内药企共有6家,进口的有1家,而此类药品从流通到终端销售都受到严格管制。在儿童镇咳口服用药中,成瘾性相对较小的“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溶液”用量也较大。

  “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药水容易产生药物依赖,已经是管制类药品了。”1月6日,青岛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因为可待因具精神活性,大量长期使用可能会造成药物依赖,而成瘾几率方面,除了用量也要看个人耐药性,“尤其对少年儿童来说,还是比较容易产生危害的,危害也更明显。”

  1998年,我国将所有含可待因的止咳口服溶液列入处方药管理,并且在200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含可待因止咳口服溶液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含可待因等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其处方量也有明确限制规定,青岛也早就将其列为管制类药品。而记者探访岛城医院得知,多数医院已多年不使用含可待因药物。“我们儿童病房就没有这种药。”市妇儿医院都菁表示。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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