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损害赔偿修复机制值得推广

2017-01-23 09:1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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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唐卫毅

  公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谁来负责?由谁追责?浙江省绍兴市除追究损害环境者的行政、刑事责任外,还追加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赔偿条款”——当企业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时,向企业索取用于替代修复的货币赔偿。这一做法,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1月22日《人民日报》)

  过去,公共环境损害只能对应公益诉讼制度,原告只能是公益组织。由于公共生态环境损害缺乏主体追责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而无处追责,常常导致受损的环境无法得到及时修复。绍兴探索试行污染损害赔偿修复机制,明确谁破坏环境让谁埋单,一方面,改变了公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政府充当“冤大头”的局面,进一步明确了环境破坏的责任主体;另一方面,绍兴积极探索污染损害赔偿修复机制,也为全国范围内如何解决公共环境损害修复难题,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如今,加大环境保护以及加大对破坏环境查处力度,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石,如果生态环境屡遭破坏,违法者得不到严厉惩处,被破坏的环境也得不到及时修复,那么今后我们的生活环境将更为恶劣。显然,这是广大公众所不愿意看到的。谁破坏环境让谁埋单,这是基本的法则。笔者希望各地能够学习借鉴绍兴的经验做法,尽快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司法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和生态修复等制度体系,特别是污染损害赔偿修复机制,让那些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出血”“喊疼”,才能懂事理、长记性、守规则,不敢再去做破坏生态环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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