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殷国安
即将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指出,各地要将国家赔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进行了细化规定,推动浙江国家赔偿工作更加规范、有效开展。(2月13日《新华每日电讯》)
追偿制度是《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是,从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国家赔偿法》,至今已经23年了,用法律专家的话说,“追偿”的规定,整整“休眠”了23年。
如今,我们终于看到了《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对“追偿依据”、“追偿标准”以及“追偿责任区分”等三项重要的国家赔偿追偿原则进行了明确。这也为我们执行法律提供了一种思路。
当法律的某个条款落实遭遇难题,我们就应该在法律的原则规定之下,通过地方立法进行探索,而不是总等待上面现成的规定出台。而当多个地方都进行探索之后,也就为全国统一出台规定提供了条件。由此看来,浙江的试水或许就是唤醒追偿制度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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